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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租房】突然被房東要求搬離怎麼辦?這三件事你一定要知道!

來到一個人生地不熟的新環境,好不容易找到適合的租房,但是卻因為不了解當地租客權益,而處處被房東為難,或者不知道要怎麼為自己發聲嗎?

這篇談到的是我自己的親身經歷,關於自己在加拿大租房時遇到的一些常見租房及房東問題。我在加拿大第一次租房是在溫哥華,當時在那邊住了三年,中間發生過一些我後來發現其實我不需要負責的事,而最後要搬走時也差點因為不懂BC省的租客法律而吃了虧。

房租調漲但沒在合理範圍內

我上一間其實整體住下來還算ok,有好有壞,身為一個資深租客的我是認為沒什麼無法忍受的地方。只是當時在住了一年半後,一些不對勁的事情開始出現了,首先是房東說我們電費太高,所以除了原本說好的房租以外,我們要自己付電費。

我們沒有很故意浪費電,就是一般使用而已,但重點是,我們住的地方是老房子,40年以上的那種,所以暖氣不太暖,而且一定也耗電,再加上廚房的配備是電磁爐,我們在家工作也不得不開伙。記得那時候夏天還好,電費平均是30-50元,但冬天就很可怕,因為沒辦法不開暖氣,所以每個月幾乎都是100元以上。

原本說好是水電是包含在房租內的,如果變成我們自己付,其實這樣算下來已經超過蠻多政府規定的漲幅了,但其實我們當時不知道有每年房租漲幅限制這件事,所以就直接接受了。

要回來自住所以要求我們搬離,但沒有提供合理通知時間

第二件事情就是在我們住在這裡的第三年,某一天忽然收到email要求我們必須一個月左右的時間內要搬離,因為房東女兒要回來住。

因為這個要求很突然,所以在收到信沒多久後也沒想那麼多,就開始著手找房子。但沒想到當我把求租資訊發到臉書社團並簡短說明搬離原因後,超多熱心網友提醒了我相關的法律規定,像是如果如果房東要求房客搬離,除了至少要給兩個月的提前通知,還要賠償一個月的房租,雙方也須簽署政府擬定的有效同意書等等,否則房客是沒有必要搬離的。

加拿大租房注意事項

如果你今天是在BC租房,那麼每當遇到租貸相關問題時,我建議你一定要到RTB (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 的網站去確認,如果真的不懂,或是找不到答案,甚至寫信聯絡RTB都可以。我那時候寫過,大約是一個禮拜左右得到回覆。以政府的效率我覺得算OK了。這樣以後萬一遇到一些問題時才知道是不是合理的。

1. 合理的notice應該要提前多久給?

以下是符合要提前給兩個月notice的情形:

  • The rental unit will be occupied by the landlord or the landlord’s  family member (parent, spouse or child; or the parent or child of that individual’s spouse).

房東自己或是他的家人、親戚要回來住,也就是我之前的狀況。

  • The landlord is a family corporation and a person owning voting shares in the corporation, or a close family member of that person, intends in good faith to occupy the rental unit.

就是房東有家族企業,然後這個企業裡有人想要把這間房子拿來做其他被視為“好”的用途。

  • All of the conditions for the sale of the rental unit have been satisfied and the purchaser has asked the landlord, in writing to give this notice because the purchaser (or a close family member) intends in good faith to occupy the rental unit.

房子已經被賣掉了,然後買的人已經請房東以書面發出通知,因為他(或他的親屬)要把這間房用來用在好的地方(我不知道是哪就是了)

  • You (the tenant) live in a subsidized rental unit and no longer qualify for subsidized housing.

房客是住在有補貼的出租房,但是已不再符合住在這里的補助條件。

以上都是以租客這邊沒有做過任何違反租約的事為前提,然後房東還是要求搬離。而且如果還在租約內的話,這個兩個月的notice直到合約到期前是不會生效的。

瞭解更多:Two month notice for landlord occupation of the rental unit

其他情形:Types of evictions

2. 租客權益

那租客遇到以上的情況時,你的權益有哪些呢?

  • 房東必須支付你一個月的房租或最後一個月不收你房租(如果房租已經給了的話也必須退還)詳情可以參考這裡
  • 如果房東因為以上原因要你搬離,但這個原因沒有持續六個月,他必須支付你12個月的房租
    • 例如房東說要回來自住,但不到半年又租給了別人

3. 簽署同意書

如果雙方都同意了搬出的條件和日期,必須簽署RTB32,簽好後租客也有15天的反悔期。

臨時被要求搬離租屋處 - 我的處理方式

確認政府網站 (RTB) 上的資訊

我一開始只是想要趕快找到新的住處,所以在很多地方都問了一下,沒有說很多,但有稍微提到因為房東要回流的關係所以才需要搬出。

然後很幸運的從很多熱心網友那邊知道說這種情況是必須要走正式流程的,還給了我很多資訊,當然我後來也有自己去RTB的網站去確認。

以下是RTB的回覆信件:

大約一個禮拜左右的時間就收到了回覆,而且非常詳盡,還附上了很多相關連結。

 

臨時被要求搬離租屋處 - 後續

後來我們雙方的共識是兩個月的notice,如果我們提早找到新地方的話就會提早離開,但這之間的電費由前房東那邊吸收。

我們去找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主要是讓自己不要吃虧,雖然不是要用很強硬的態度要求房東那邊一定要怎樣,但我覺得知道自己是有立場能為自己說話是很重要的。

總結

出國在外,如果你沒有認識熟悉當地的人,很多事情就會不知道要怎麼爭取。尤其是像租房這件事,我一直聽說加拿大很保護租客,實際體會下來感覺好像是真的,如果在台灣,房東要你什麼時候搬走就什麼時候走啊,哪裡還在那邊和你討論的,沒有!

所以我強烈建議打算來加拿大的朋友們,可以多加入一些台灣人在加拿大的臉書社團,有什麼不懂的都可以在上面問問,就像我遇到這件事的時候一樣,最後,不但遇到了更好的房東,還得到了很多熱心版友的幫忙呢!

如果不熟悉還有哪些租房注意事項的,建議看這篇,【加拿大租房】在溫哥華租房必知的7個重點+10個常用租屋網站分享 ,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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